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意见书


(相关资料图)

  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

司”)的独立董事,根据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

指导意见》的要求以及公司《章程》、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等

规定,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,现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

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一、对《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》的意见:

  (一)未发现所聘人员有《公司法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

人员情况。聘任的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

《章程》的要求,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。

  (二)所聘人员提名、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

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同意聘任韩英为总工程师。

  独立董事签字:樊三星   王超群   张远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周培玉   李临春   樊燕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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